中国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传来证据的特征是什么呢
2020-10-16深圳刑事律师
骆勇生,深圳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中国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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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法定证据种类的司法解释和规范的说明非常的全面。各种这方面的法律条例也越来越完善,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来规范。使得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更加的趋近现实。而我国法定证据的不断完善使得社会稳定。帮助了相关部门侦破案件的效率和速度。那么中国法定证据种类都有什么
一、中国法定证据种类都有什么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我国法理上的证据种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这样的分类告诉人们,原始证据由于直接形成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大于传来的证据。因为,经过中间环节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证明力与传递次数呈反比。因此,应该尽量提供原始证据和以它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也不要忽视传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依据传来证据可以提供查案的线索,还可以用来辅助证明其它证据的真伪或者可靠程度。另外,在原始证据灭失的情况下,用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与其它证据一起还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类。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目睹违章超车的行人所作的证人证言。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例如,群众举报某人有聚众赌博违法行为,警察在其家发现新近购买的大件家电产品,与其收入严重不符,但是,家电有可能用赌资所购买,也有可能为亲戚朋友所赠送。
不能直接证明有无赌博的违法行为。划分直接与间接证据的意义在于,应尽量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孤立的间接证据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使用一组组的间接证据,即以证据锁链才能来认定事实,证据链必须环环相扣,并且只能得出唯一结论,以严密的逻辑推理来确定案件的事实。直接证据虽然具有很大价值,但往往不易收集,而且它往往是言辞证据,间接证据大都是实物证据,前者的可靠程度不如后者。这就告诉我们也要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工作,它往往是发现直接证据的先导,也可用来鉴别间接证据的真伪,有时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通过细致严密的收集与推理也能认定案件的事实。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证据并不一定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也不一定是传来证据,两类证据之间有交叉关系。例如,医生检查诊断被害人伤势的病例记载,对于受害程度而言是直接证据,但对于受害人是否受到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来说,不是直接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类。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言词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或者记载的内容思想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
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注意两类证据的不同特点,以便通过审查和判断去伪存真。还要求人们注意全面收集各类证据,以便互相印证地使用。
中国的法定证据分为很多种类。而中国法定证据种类不断的根据我国的现状而完善。极大的符合了我国的情况。有利于帮助各个机关和办理案件的相关人员的破案进度。现如今我国的法定证据已经很完善,并且种类也随着社会中出现的多种情况而壮大自身。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传来证据的特征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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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会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分。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但也有例外情况。很多人对于传来证据感到有些陌生,不知道什么是传来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传来证据的特征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二、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件、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该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该、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该、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该、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强调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所以并不一概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明作用。只要传来证据与案件的某个待证事实有关联,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查证属实后,就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实践证明,传来证据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次数越多,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传来证据的作用。它对发现与收集原始证据,对于验证、核实原始证据的真伪都有重要作用;在不可能获得原始证据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同样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四、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
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五、前提条件:第一,必须证明原件确曾存在过或此刻仍然存在;第二,必须证明副该或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第三,必须有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原件真实与否并不能成为能够提供复印件或复制物的条件。不管原件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它都是原件。如果原件是真实的,其副该、复制件是虚假的,仍然不能提供该副该或复制件。只要复印件、复制件是忠实于原件或原物的,就可以提出,其内容真实与否,是否具有可采性,则由法院审查。
六、明确规定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应包括以下理由:
原件确实已被销毁、遗失,但提供者出于恶意的除外;
原件在对方掌握中,对方如出示该材料可能对其不利因而拒绝出示。如果控方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掌握着可以作为其有罪、罪重证据的原件,但通过合法的侦查措施又无法得到,则只能出示副该;
原件在他人掌握编辑收集整理,而不可能得到。比如原件由身在海外的人保管,而一时又无法找到此人;
原件因客观原因确实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示。如户外的大型广告牌,书写于路面上的书证,由于其位置无法移动,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则可以用照片或其他的形式来代替;
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不能调取原件的。
从上可知,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对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都是认可的。当然,使用传来证据的前提必须是原件确实无法提供,还必须符合证据法上关于证据的规定,是否可以采用最终由法院进行评价。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的律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