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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 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2020-10-14深圳刑事律师

  骆勇生,深圳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看待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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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证据是法官进行裁判的重要依据,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当事人陈述是最直接的证据,但对当事人陈述有很多不同观点,今天,笔者想跟大家探讨一下。

一、什么是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特点是什么

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 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在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当事人陈述有四个特点:

(1) 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因而当事人可能具有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 ;

当事人一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事人陈述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倾向性 ;

当事人陈述的复杂性,体现在当事人陈述的不同内容和不同功能上 ;

当事人陈述的调查方法,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略有不同。前者采用独立的调查方法 ; 而后者则采用和调查证人一样的调查方法

三、当事人陈述可否作为证据的争论

当事人陈述可否作为证据历来备受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西方传统理论认为当事人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一是因为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由于他们的诉讼地位,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缺乏可靠性,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而应视为证明的对象,二是要求当事人陈述与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未免强人所难,三是因为没有人能为自己的案件作证。

第二种观点是我国现行立法则认为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证据,我国立法者认为当事人是发生争执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它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及发生争议都更加了解,陈述较之其他诉讼参与者不仅全面,也更深刻,并且当事人涉讼后一般都希望案件得到公正解决,因而一般能够作到实事求是的陈述。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立法采纳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是因为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他们陈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最为直接、具体、全面和系统,有利于审判人员借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这里必须注意当事人和证人不同,当事人不负有必须陈述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 71 条第 2 款规定 :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种观点是当事人陈述可否作为证据,端赖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些内容可以作为证据有些不能作为证据。英美法系的一贯做法,大陆法系在 20 世纪 30 年代,德国 1933 年民事诉讼法以后,就采取了类似的方法

在现代司法中,当事人陈述一种证据种类已经越来越不符合要求,在证据制度中,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种类,当事人主张则是证明对象,让当事人用自己的陈述去证明自己的主张,会导致大量虚假陈述的产生使审判人员无法辨认真正的证据,也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所以笔者赞同第三种对待当事人陈述的方法,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运用当事人陈述,以便于司法公正。

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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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证据与判决有着直接关系,越有利的证据材料诉讼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也越高。但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当做呈堂证供,必须是有效证据才可,而有效的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要符合证据的三性。那么什么是证据三性,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证据三性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第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密程度。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分类。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紧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越强。当事人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首先证据必须是客观的证据,而非主观臆断;其次诉讼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需与该诉讼案件有直接关系;最后该证据的来源或收集方式必须合法化。故而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作为统一整体存在的,只有同时满足证据三性的证据在举证中才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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