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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分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有什么内容?

2020-10-20深圳刑事律师

  骆勇生,深圳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管辖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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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出现民事纠纷问题无法直接通过协议解决的话,那只能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纠纷问题对双方进行和解评判。但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话,当前社会还有大部分人对法律并不了解,知道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民事纠纷但不知道相关的进程如何选择进行。那民事诉讼管辖分类有哪些呢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 国内协议管辖; 2) 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的种类有非常多中,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遇到民事纠纷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话,其实我们还要了解这些民事纠纷的相关内容,要知道民事纠纷的诉讼类型,民事诉讼管辖分类虽说有比较多中,但这些民事诉讼的种类对我们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了解这些内容。

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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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目前为止发生过最多的诉讼形式。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从而导致民事诉讼的产生。所以我国法律部门就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上有着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所以说,面对民事诉讼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我们先不要慌乱,从法律中找解决办法。那么我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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