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具体是什么
2020-10-01深圳刑事律师
骆勇生,深圳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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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占主要作用的,法官会根据各方的证据,结合基本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一般情况下搜集证据是各个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要做的首要事情。民事证据也有七种之多,那么各种民事证据效力的大小是怎样的呢将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民事证据概述
1、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
2、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3、合法性。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为了控制非法获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收集合法,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偷拍,偷录的证据,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二、证据的种类和效力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3、视听资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由于民事纠纷的产生和变化总会被某些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所以,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5、当事人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但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他们可能会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客观地对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轻信,也不能忽视其作用。只有把当事人的陈述和该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乙由于鉴定结论是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所以,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
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勘验笔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比如,一些相邻关系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界址纠纷等,往往需要审判人员对现场情况亲自了解,将勘验情况制成笔录。
三、民事证据效力大小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以上就是民事证据以及民事证据效力的大小了,一共有7种证据形式,书证,无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都是证据,其中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公文书证的效力比较大。即使您提交了证据,人民法院也是需要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
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具体是什么
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具体是什么
最佳证据规则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指为证明书面文件、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文书中的内容时,当事人应当提供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的一种诉讼证明规则。该规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提供原始文书的内容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
2、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始文书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3、原始文书应当优先于复制件提出,但不否定复制件的提供与证明;
4、载体形式不仅限于书面文件,还包括录像、相片等其他呈现文字符号的载体形式;
5、法官应当采纳原始文书内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定情形下也可采用非原始文书证据形式。
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那么何为原本或原件呢所谓文书或记录的“原本”,就是指文书或记录本身,或任何其复制品,其主张者或提出者,主张以复制品与文书或记录本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相片原本包括了相片底片或任何由底片衍生的复制品。如果是储存于电脑或类似的设备中的资料之中,任何以可视形式或准确显示该资料本身的产品形式,即为原本。
最佳证据不仅是法律术语上的规范,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需要自己进行合理的运用,这样在自己的案件审判中才会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具体的问题处理,证据的使用不仅要是最佳,最为关键就是自己的权益维护有着明确的法律保障,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