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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什么 提供同案犯藏匿地同案犯逃跑是否构成自首

2020-10-03深圳刑事律师

  骆勇生,深圳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有关自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什么

有关自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什么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相关知识: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提供同案犯藏匿地同案犯逃跑是否构成自首

一、提供同案犯藏匿地同案犯逃跑

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向侦查人员提供了同案犯王某的藏匿地点,侦查人员赶到该地点时发现王某已逃离。经查,王某确实在该处隐匿,只是由于抓捕行动过于声张而惊动了王某,才使其逃脱。

对于张某是否构成立功有意见认为,张某不宜认定为立功。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几种立功表现的表述形式看,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用的是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用的是“阻止”,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用的是“突出表现”,均是一种内含行为结果的表述。故对协助抓捕行为应理解为出现协助的结果,方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较为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张某虽然提供了同案犯的藏匿地点,但公安机关并未抓获同案犯,未出现协助的结果,因此张某不能构成立功。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本文认为,“抓捕说”与“抓获说”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抓捕说”仅是从字面来理解《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未能准确把握《解释》的本义;而“抓获说”未考虑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抓捕失败的情况,从而让被告人承担公安机关抓捕不力的后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只要行为人的协助抓捕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产生抓捕成功的结果,行为人就可以构成立功。在抓捕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原本能够成功的抓捕行为未果的,不影响行为人构成立功。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以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为必要如果因为司法机关自身的原因或非被告人的原因导致抓捕未果的,被告人能否成立立功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人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另外,《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从《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几种立功表现的表述形式看,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用的是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用的是“阻止”,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用的是“突出表现”,均是一种内含行为结果的表述。故从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对协助抓捕行为应理解为出现协助的结果,才可以认定为立功。因此,笔者不同意“抓捕说”,不能将《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协助抓捕”仅理解为是一种行为过程,即无论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行为,就应当构成立功。另外,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的协助抓捕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产生抓捕成功的结果,行为人就可以构成立功。在抓捕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原本能够成功的抓捕行为未果的,不影响行为人构成立功。

综上所述,张某已经向侦查人员提供了同案犯王某的准确藏匿地点,由于司法机关自身的原因而导致未能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不影响张某构成立功。

综合上面的介绍,自首有相应的条件,符合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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