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送逃犯儿子自首痛哭,认定自首的条件 未意识到犯罪能否认定自首
2020-10-01深圳刑事律师
骆勇生,深圳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母亲送逃犯儿子自首痛哭,认定自首的条件
母亲送逃犯儿子自首痛哭,认定自首的条件
该名嫌疑人是属于在逃人员,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电话推销信用卡,以办卡费和押金为由实施诈骗,母亲送其到派出所,希望争取宽大处理,重新做人。
而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的情形有主动投案自首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该嫌疑人在母亲陪同下自首的,可以认定投案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的认定是怎样的
关于自首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共有以下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而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的情形有主动投案自首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该嫌疑人在母亲陪同下自首的,可以认定投案自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未意识到犯罪能否认定自首
一、未意识到犯罪能否认定自首
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所以即使没有意识到犯罪也可以认定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二、自首如何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性的自动投案行为,在法学界被称作为无意识自首。对于无意识自首在实务中其实存在很多争议,所以在个案的处理中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结果,建议您在遇到相关问题时首先向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