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立案标准?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2019-03-26深圳刑事律师
本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那么,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立案标准是什么?量刑标准是什么?
巢亚军律师,江西南昌刑事专业律师,该律师擅长办理刑事类型的案件,在从业多年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人脉,非常熟悉刑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较多不逮捕、不起诉、刑事和解、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减刑改判等刑案,擅于用律师和检察官的不同视角对案件进行“双重审查”,并提出有分量的、易于打动检察官、法官的辩护观点,能最大限度为处于弱势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2019年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
1、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2、积极参加的
3、其他参加的
2019年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实际能够成为本罪主体的应是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多为恐怖组织的成员,包括首要分子及其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未能绝对化地不分情况一律以犯罪论处。
于那些因不明真相而参加恐怖组织,一旦发现即脱离关系,实际上也未参加恐怖组织活动或只是一般性的日常活动的,或者受欺骗、蒙蔽、利诱或者胁迫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但消极对待,经教育后痛改前非,积极检举、揭发恐怖活动组织成员及其犯罪活动的,则可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另外,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参加甚至组织、领导恐怖组织,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販卖毒品等8种犯罪的,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近年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结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组织的行为。
必须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策划、倡议、鼓动、召集、引诱、指使、胁迫、招揽、拉拢、安排等手段,使分散的个人基于进行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而成立一个比较稳定组织的行为,包括创立、组建恐怖组织,确定恐怖组织的目的、宗旨,以及组织机构、人员妥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恐怖组织成员等具体活动。所谓领导,是指在恐怖组织成立之后,处于统率、支配地位的成员通过策划、决定、指挥、率领、安排、调查、协调等手段指挥、管理恐怖组织人员及其活动的行为,其对象为恐怖组织。
所谓参加,则是指明知为恐怖组织而主动、积极要求加人组织,或者基于组织者、中介人的鼓动、利诱、招揽、威胁、欺骗等而加人恐怖组织,成为其中一员。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组织行为,一般发生在恐怖组织建立之前。组织建立之后,为了壮大组织,采取各种手段使他人加人或者控制成员,不许脱离组织的行为,也应属于组织的范畴。领导,作为指挥、管理恐怖组织的行为,必须在组织成立后实施。
组织成立前,不存在对其的管理、指挥等领导行为,因此,在组织成立恐怖组织的过程中进行领导、策划、指挥创建、成立组织的行为均应以组织行为论处。参加行为,则从恐怖组织创立初期到其整个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均可发生。应当指出,就本罪的构成而言,并不要求三种行为皆备。
巢亚军律师,江西南昌刑事专业律师http://www.nczpbhls.com/,以“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为办案理念,执业十多年来,巢亚军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与可得利益,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得到有力的行使,确保当事人能够在公正公开的审判下获得罪轻、无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