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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ont color=#FF0000>骆律师案例精选之: 三、重罪轻判

2024-04-28深圳刑事律师

骆律师案例精选之:

三、重罪轻判

1、职务侵占46万,法定刑期上五年,律师建议被采纳,实判有二缓刑三。

本案骆律师辩护点:一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发现有自首情节,但没有相关材料证实和认定,骆律师及时提交法律意见,建议公诉关退回补充自首证据;二是与被害单位积极沟通,求得其谅解,引导被害单位出具意见诚恳的谅解书,从而为检察官、法官对其减轻处罚提供了充分有力证据。(附法律文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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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某被控抢劫罪,律师认为其无罪,法院折衷改罪名,寻衅滋事一年半。本案骆律师抓住汪某不构成抢劫的关键点,进行辩论,使被告人轻判。(附法律文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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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肇事死一人,促成家属谅解樊,羁押十天被取保,有一缓二获轻判。

本案中,骆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家属通情

达理,与骆律师一起去公、检、法求情,强烈要求准许对樊某取保并给予轻判。樊某只被关羁了十天就被释放,樊某全家均对骆律师十分感激。(附法律文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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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某三罪还涉黑,法庭辩论去一罪,重刑起诉险重判,最终并判二年多。

本案梁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和非法经营罪,骆律师认为:梁某只犯有开设赌场罪,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同时还提供了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证据,法庭采纳了骆律师提出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其他从轻情节的意见,最后。对梁某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判处,合并执行二年零三个月,梁某全家为感激骆律师的敬业精神和执业态度,给骆律师奉送了一面锦旗。(附相关文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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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付互殴陈死亡,付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法定刑期十年以上),因果辩解被采纳,报请核准三年刑。

陈、付二人为同厂同事,2014年1月的一天,付、陈以及同厂其他员工,因同事李某生日一起外出吃饭唱歌。期间,付、陈均喝了酒,后付先行回到厂宿舍。至凌晨0时30分,陈找到付的宿舍,责怪付不向他打招呼就先行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付还击中用拳打陈的头部和胸部,付对陈的欺侮行为很不服气,当晚报了警,值勤民警到宿舍后,陈已醉到在床上,不省人事,付为叫醒陈,边推边对陈敲打,被民警制止。接近凌晨9时,陈的一同事发现陈已经死亡。经鉴定,陈符合在脑血管病变的基础上,加之严重醉酒,头部受较轻钝性外力作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后公诉机关以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付某提起公诉,建议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法定刑判处付某刑罚。

骆律师运用刑法的因果关系、正当防卫和意外事件理论,从付某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畅述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付提出无罪辩护。

法院认为,付某在与陈某互相殴打时,用拳打陈的头部和胸部,民警到场后,还打了陈头部两三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付的行为只是导致陈弥漫性下腔出血死亡的原因之一,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对付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作出了对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处罚。判决正在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当中。附: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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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落拳无意被控故意伤害(重伤)罪,辩护成功过失致伤只判八个月

被告人苏某因与被害人刘某口角之争,怒不可遏地挥拳朝刘某的鼻梁一击。刘某立刻流出鼻血,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并属此次打击的对冲效应所致。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起诉,并建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

骆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后,向法庭提出了“受害人之伤不是打击直接造成,而是经过对冲效应形成,属于对冲伤;被告人直接打击的部位并未受到伤害。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骆律师的辩护观点,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6、走私毒品罪辩成普通罪,刑期仅处一年整

胡某涉嫌走私毒品案。胡某(香港人)涉嫌走私毒品近万克, 法定刑期为十五年以上。刑辩律师骆勇生接受指派后,经过认真研究, 发现其走私的毒品系一种精神药品,而且法律对走私这种药品的数量未进行规定。骆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胡某涉嫌走私的所谓毒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该类精神药品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毒品,根据禁止类推的原则,应当按照普通走私犯罪进行处罚。法庭最终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

 

7、抢劫罪经辩护后改为非法搜查罪,刑期由三至五年降为七个月

雷某涉嫌抢劫案。雷某为了报复刘某(女),纠集四人将回家路上的刘某挟持上车,在车上夺走刘某的手机。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提起公诉,律师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后,发现雷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遂为雷某作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法庭采纳了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抢劫罪不成立,以非法搜查罪为由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8、韩某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无罪释放

韩某、明某、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韩某、明某、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即曾轰动深圳一时的“龙城血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明某的委托后,指派骆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认真研究,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明某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明某无罪释放。

 

9、虚报注册资本被控为合同诈骗罪,律师力辩被法院采纳

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陈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金额近千万元人民币,骆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和认真研究,提出陈某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0、律师意见被采信,萧某、陈某分别由无期改为6年有期、15年有期改为4年零10个月

萧某、陈某非法经营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萧某( 台湾人)、陈某(香港人)与深圳某公司、陈某某(深圳某公司员工)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本所律师为萧某、陈某出庭辩护,一审认定萧某、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萧某无期、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本所律师为萧某、陈某提起上诉,经过努力,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定萧某、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萧某、陈某有期徒刑6年及4年零10个月。

 

    11、“入户抢劫”被开脱,重刑适用变轻刑

艾某、陶某涉嫌抢劫案。被告人艾某、陶某被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认为艾某、陶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构成了入户抢劫(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最高刑为死刑)。骆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实地勘察,认为该案的作案地点为酒店而非普通民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应以一般抢劫(法定最低刑为3年,最高刑为10年)来定罪量刑,并且被告艾某、陶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艾某、陶某以一般抢劫罪论处,判处艾某、陶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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