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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被开脱,重刑适用变轻刑

2013-09-12深圳刑事律师

 

被告人艾某、陶某被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认为艾某、陶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构成了入户抢劫(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最高刑为死刑)。我们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实地勘察,认为该案的作案地点为酒店而非普通民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应以一般抢劫(法定最低刑为3年,最高刑为10年)来定罪量刑,并且被告艾某、陶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艾某、陶某以一般抢劫罪论处,判处艾某、陶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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