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之思考 论自首与坦白之区别
2021-12-28深圳刑事律师
骆勇生,深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故意杀人罪之思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犯故意杀人罪的,如果没有什么特殊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在量刑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也是在一种原始的;杀人者死;的思想的体现。
笔者有时路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的时候,时常能看见张贴故意杀人死刑犯的判决公告,而且更替频率颇高,有时甚至一周换一批,由此也显现,我国对于故意杀人的司法实践中;迷信;死刑之于杀人者的作用。;杀人者死;是一种对杀人行为后果的描述,是一种渊远流传的习俗,惯例思维。可是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那么怎么去理解故意杀人罪中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呢
笔者认为,故意杀人罪中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非仅仅指只要有杀人行为就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虽然,故意杀人罪确实由于其侵犯的人的生命,所以是一个重罪,但是并不能应此就能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就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控制其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对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不宜认为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理由如下:
1.;杀人者死;的观点已经不为刑法所彻底接受。在古代,杀人者确实都受到同态复仇般的礼遇,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杀人者不一定死;的概念确实以为很多人熟知,例如杀人者还需要看待其行为的严重性,才能决定其命运。
2.死刑本身的存在已受到质疑。在200多年前,贝卡里亚就对死刑存在的公正性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虽然从此对死刑到底应该存在与否争论不断,但是至少死刑的运用确实已经为国家慎之又慎。
3.如果对于一般杀人罪都适用最高的法定刑死刑,将降低死刑对于故意杀人的标准。重行为适用重刑,只有那些真的极其严重的行为,方可适用死刑。
对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之于故意杀人罪,笔者认为应该做以下控制:
1.只有对于故意杀人罪的一些严重的行为,方可适用死刑,具体而言,只有对于杀害人数较多、手段极其残忍、事后有严重的行为。
论自首与坦白之区别
核心内容:自首与坦白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关于自首与坦白有哪些区别呢自首在于二者之间存在着怎么样的一个关系呢坦白是否能够更容易获取到减刑呢下面由刑法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自首和坦白均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的范畴。
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现象,又存在着许多联系。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自首是坦白的内容之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通常所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中的坦白,即是指广义的坦白。广义的坦白和自首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不包括自首在内,二者是各有自己质的规定性的两种现象。刑法理论上所谈的自首与坦白的关系,即是指自首与狭义的坦白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与自首之间里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互不相包,相对独立。
什么是坦白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就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就犯罪分子被动归案的类型来看有三种:一是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二是被司法机关传唤而到案;三是被群众扭送归案。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就在于:
归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而来,坦白的犯罪人则是被动归案而来;交代的罪行不同。自首的犯罪人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罪行,但如果是归案以后的自首,则交代的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而坦白的犯罪人所交代的则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归案的方式和所交代的罪行的不同,表明了自首的犯罪人和坦白的犯罪人认罪、悔罪乃至悔改的时间及其程度的不同。一般说来,自首的犯罪人认罪时间早,悔罪、悔改的程度高;坦白的犯罪人认罪时间晚,悔罪、悔改的程度也较自首的犯罪人要低。正因为自首的犯罪人和坦白的犯罪人之间存在着这些不同,所以,尽管根据党和国家的一贯刑事政策,自首与坦白都要予以从宽处罚,但我国刑法只明确规定了自首从宽处罚的制度,而对坦白从宽则未予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