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数额是多少?模仿包装设计侵权吗
2021-12-28深圳刑事律师
骆勇生,深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犯知识产权罪数额是多少?
我们知道,由于知识的专利权,知识产权又很容易被侵犯,因而我国针对这一现象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侵犯知识产权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你知道在定罪量刑过程中,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知识产权要如何进行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罪数额是多少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侵犯知识产权罪赔偿标准
目前,在知识产权法学界,不少学者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多标准说,即将下述两者同时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也实行这种双重标准。而且,由于计算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比较困难,证明加害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数额相对容易,因此,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往往是以后者为标准。
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尔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数额
1、《著作权法》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商标法》第56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专利法》第65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看出,侵犯知识产权罪对于如何赔偿有一定的规定和标准,需要行为人对侵犯行为作出赔偿,且要与受害方损失利益相等,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将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判处五十万以下赔偿。
模仿包装设计侵权吗
该行为是违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