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

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

2022-01-12深圳刑事律师

 骆勇生,深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大部分和我们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致,对于专属的管辖当中出现的各种企业之间的合同问题由专属的中国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其他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信用证的纠纷和对于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时的适用条款的效力,我国的法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一、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原则上各级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对于;重大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


  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默认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专属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当中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的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当中有特别的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者是参加的国际条约当中对于管辖权有特别的规定应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4、上述法律或者是条约当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大多数的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确定管辖权。


  三、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1、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接待、保险、票据、证券、融资租赁、担保、期货、信托、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2、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组织因为在涉外商事活动当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贸易欺诈、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产权、侵犯股东权益、侵犯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财产权等方面侵权损害赔偿


  3、信用证纠纷。就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纠纷。


  4、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自行的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域内或者域外的仲裁机构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判决某一个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应该以裁决的处理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标准,因而不能以仲裁机构是否域外仲裁机构为标准。


  5、审查有关的涉外民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1、是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法院给予确认。另一类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当中,就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需要法院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6、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域外法院的民事商事裁决的案件。包括:


  申请承认外国或者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法院民商事的裁决;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裁决;


  申请认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裁决;


  申请人认可和执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法院民商事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

  离婚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中很是常见,离婚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所受理的离婚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那么在离婚案件当中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什么条件呢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




  一、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二、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的相关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三、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通常是被告提出来的,因为起诉是原告启动的,被告就是认为原告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2024 深圳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