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保姆被判死刑,死刑怎么适用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谁核准
2021-12-28深圳刑事律师
骆勇生,深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毒保姆被判死刑,死刑怎么适用
广州检方指控,2014年12月13日,何-天带受雇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流中心村八巷六号家中照顾被害人何*珠。
2014年12月16日凌晨5时许,何-天带为了能快点拿到工钱,用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农药“敌敌畏”等勾兑在肉汤里,用两支不同型号的针筒吸满肉汤后,将剩下的肉汤诱骗被害人喝下。
随后趁被害人昏睡之际,将针筒内的肉汤分别注射到被害人的臀部和腹部。在发现被害人还有呼吸时,何-天带又用自带的尼龙绳勒住被害人的脖子,致其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何-天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何-天带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
宣判后,何-天带当庭表示不上诉。
死刑的适用对象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谁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谁核准有人说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指定有核准权的省高院,也有人说如果中院判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也应当报所属高院先进行复核,高院同意方可报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程序。关于这个问题大律师网查找了相关资料总结出了下面的内容,仅供有此类疑惑的朋友参考。
一、首先普及一下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其特别之处可归纳如下:
1.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3.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完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4.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和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谁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在1997年以“通知”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相关规定,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外,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可作如下概括:
1.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
2.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3.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本院内核。
4.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