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刑事案件的八种证据种类有哪些
2021-06-26深圳刑事律师
骆勇生,深圳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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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一个案件最终的输赢关键就是看证据充不充足,因此证据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在我国民诉法中有这样一个概念就是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强调案件中的证据必须严格执行证据规则,之所以高度重视原因在于证据规则的意义,它的存在使得案件审理变得更加透明公正。
《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一、行为意义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行为意义上的举证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二、结果意义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它解决了两个问题: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教授认为:“证明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也就是对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就会凸现出来,才能要求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我国之所以会一直的沿用证据规则其很大一部分原因取决于证据规则的意义,不管是行为意义还是结果意义上的可实施性都保证了案件审理中的公平与公正。证据规则的概念可能比较抽象,但是当我们拿到一个证据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将一切非法取得的证据拒之于门外。
刑事案件的八种证据种类有哪些
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往往会要求提供一定的证据,然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当中,实际承担举证的人不一样。不过就证据的提供而言,这肯定是离不开的。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有八种。那这八种证据种类具体有哪些呢各位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一、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
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八、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就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记、视听资料等等。其中有些属于直接证据,有些属于原始证据,有些则为实物证据,要根据不同证据的特性进行判断区分。